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方式有两种,第一种是协议离婚,双方基于离婚都达成了共同意愿。第二种是起诉离婚,主要适用于一方想离婚一方不想离婚的情形,既然谈不拢,只能拿起法律“武器”解决。

但不管是哪种方式,要想达成“离婚”的目的,都必须先把财产和孩子抚养权分配好。有些人觉得财产是最难分的,但其实孩子抚养权才是最难分的。因为财产无非分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,也就是分多分少的问题。而孩子是独立的个体,是“祖国的花朵”,你能说分多分少吗?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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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大战中往往有这样一种现象,不管夫妻之间如何背道而驰,如何水火不容,而在对待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上,他们却总是空前的一致:孩子抚养权必须归我!

其实这也很好理解。对于女方来说,十月怀胎,哪个孩子不是身上掉下来的一块肉,孩子必须留在身边,交给谁照顾都不放心;而对于男方来说,孩子的意义就更超然了,不但是自己的血脉,还是家族的传承,能让出去吗?

双方你争我夺的情况下,你说法院会怎么判?

孩子不满2周岁还好说,因为此时孩子还小,法院一般会判给母亲抚养;孩子年满10周岁也好说,因为此时孩子心智也较为成熟,法官一般会听取孩子的意见决定判给谁;难的是年满2周岁不满10周岁的孩子,法官一般会根据双方收入情况、身体状况、家庭状况、孩子生活环境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裁判。但不管怎样,最终法院都会根据“最有利于孩子身心发展”的角度决定将孩子判给谁(这里面学问很大,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,建议大家找专业人士咨询)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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佐钊.家宁家事中心接过这样一个案子,蔡先生和胡女士结婚一年生了对双胞胎,双胞胎长到4岁时,双方就协议离婚了,离婚协议里,两孩子的抚养权都给了胡女士,蔡先生每月支付1500的抚养费。看到这里,这其实是一个还算圆满的结局,双方好聚好散,孩子跟着妈妈。结果,离婚协议签了还不到半年,蔡先生又以“胡女士虐待孩子,中断孩子学前教育”为由起诉到法院,要求变更抚养权。

我所代理的当事人就是被告胡女士,经过一番了解下来,发现事情并不像原告在起诉状里写的那般,事情的真相是,蔡先生签完离婚协议后并没有按约履行,先是不给抚养费,再是几次三番想去幼儿园里抢孩子,其中一次,还与正在幼儿园门口的胡女士发生了肢体冲突,蔡先生狠狠殴打了胡女士还引来了警察。万般无奈之下,胡女士只有将孩子调到别的幼儿园上学,并一直独立负担孩子的抚养费。

经过双方的斡旋辩论,法院最后判决驳回原告蔡先生的诉讼请求,孩子的抚养权仍归胡女士所有。其实这个案子在开始时我们就知道胜算会比较大,除了我们掌握了足够的有利证据外,还在于对方的证据并不充分,民事诉讼中有一条原则是“谁主张谁举证” ,如果证据不足,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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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抚养权变更案件中,我们会遇到两种类型的当事人,一种是想“守住”抚养权的,另一种是想“争夺”抚养权的。孩子是他们永远的羁绊,即使离婚了,也会因“探视权”、“抚养费”等因素牵扯出“剪不断理还乱”的联系。

不管是“攻城”还是“守城”,我们都要熟知以下几点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:1)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;(2)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,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;(3)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,愿随另一方生活,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;(4)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。

最后,抛开法律不讲,你争我夺、唇枪舌战之下,最可怜的还是孩子。不管是获得抚养权的一方,还是丧失抚养权的一方,都应该本着“为孩子好”这一原则,家虽然散了,但孩子的爸爸/妈妈永远只有一个。